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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的通知

2026-07-08 09:21:23来源: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关键词:畜牧产业种畜禽许可管理阅读量:24

导读:重庆发文明确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分级核发权限,规范审批流程与线上办理要求,强化日常监管与信息公开,新规施行后废止旧办法,护航畜牧业种源健康发展。
各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村委、畜牧兽医(发展)中心,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改革发展局,万盛经开区农业农村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 2025年第1号)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审查规范》(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64号)要求,进一步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行为和许可评审工作,持续提升我市畜禽种源质量、推动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现就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许可核发权限
 
  结合我市实际,我市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按照一场一证、分级核发的原则,由市、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审核发放。具体核发权限范围为:
 
  (一)从事家畜卵子、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和祖代以上种畜禽(含品种和配套系)生产经营的,向市农业农村委申请,由市农业农村委审核发证。
 
  (二)从事父母代种畜禽(含品种和配套系)和商品代仔畜、雏禽生产经营的,向所在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由所在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发证。
 
  (三)从事多种生产经营类型的的同一养殖场,由所申请生产经营类型最高审批权限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发证。
 
  (四)从事蜂种生产经营的,向所在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由所在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参照《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审核发证。
 
  二、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一)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按照《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审查规范》的规定,加强对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的审查力度,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确保高效、公正、透明。
 
  (二)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及时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5名(单数)专家组成技术评审专家组,推举或指定1名专家担任专家组组长,由组长负责组织专家开展书面审查和现场评审工作。
 
  (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核、核发,在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者应在每年1月31日前登录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填报年度种畜禽存栏量、销售量及种畜禽生产性能等信息。
 
  三、加强种畜禽监督检查
 
  (一)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加强种畜禽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种畜禽生产性能测定和遗传材料质量检验检测等监督抽查工作。
 
  (二)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加强证后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依法处理。市农业农村委将适时组织开展许可工作监督检查。
 
  (三)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按照“谁审批、谁公开”的原则,在核发后5个工作日内在本级农业农村部门及时公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信息〔包括许可证编号、生产经营者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生产经营主体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生产经营地址、生产经营畜禽种类、生产经营类型、生产经营范围、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等〕,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查询。
 
  各区县农业农村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创新工作举措,加强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解读、业务培训,切实把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重庆市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渝农发〔2009〕240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6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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