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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权限的通知(粤农农规〔2026〕2号)

2026-03-02 13:32:15来源: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键词:畜禽生产阅读量:13

导读: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局
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为切实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秩序,促进畜禽种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令2025年第1号)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审查规范》(公告第96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我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按照“一场一证、三级核发”的原则,由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核发,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核发权限
 
  (一)从事家畜卵子、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和祖代及以上种畜禽(含品种和配套系)生产经营的单位,向省提出申请,由省核发。
 
  (二)从事父母代种畜禽(含品种和配套系)生产经营的单位,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由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核发。
 
  (三)从事商品代仔畜、雏禽生产经营的单位,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由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核发。
 
  (四)从事多种生产经营类型的同一养殖单位,由所申请生产经营类型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核发,实行一场一证。
 
  二、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确定的核发权限范围,按照《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审查规范》要求,分类分级规范有序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核、发放,统一在中国种业大数据平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此前省、市、县各级印发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广东省
 
  2026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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