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局,深圳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为切实加强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规范种
畜禽生产经营秩序,促进畜禽种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畜牧法》《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令2025年第1号)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审查规范》(公告第96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我省种畜禽
生产经营许可证按照“一场一证、三级核发”的原则,由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核发,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核发权限
(一)从事家畜卵子、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和祖代及以上种畜禽(含品种和配套系)生产经营的单位,向省提出申请,由省核发。
(二)从事父母代种畜禽(含品种和配套系)生产经营的单位,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由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核发。
(三)从事商品代仔畜、雏禽生产经营的单位,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由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核发。
(四)从事多种生产经营类型的同一养殖单位,由所申请生产经营类型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核发,实行一场一证。
二、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确定的核发权限范围,按照《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审查规范》要求,分类分级规范有序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核、发放,统一在中国种业大数据平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此前省、市、县各级印发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广东省
2026年2月24日
版权与免责声明:
凡本站注明“来源:农业商情网”的所有作品,均为浙江兴旺宝明通网络有限公司-农业商情网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站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农业商情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站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本站转载并注明自其它来源(非农业商情网)的作品,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或和对其真实性负责,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如其他媒体、平台或个人从本站转载时,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作品第一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农业商情网”,本站将依法追究责任。
鉴于本站稿件来源广泛、数量较多,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站联系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